跨境資產方案
跨境資產方案
開放式基金公司制度受香港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SFO)規管,所有 OFC 均須經香港證監會(SFC)審批。
傘型結構與資產隔離
一個 OFC 實體下可設立多個獨立營運的子基金。子基金 A 的債務不會影響子基金 B——資產與負債於法律上互相隔離。
OFC 實體(SFC 審批)
子基金 A
子基金之間的負債防火牆
子基金 B
子基金之間的負債防火牆
子基金 C
子基金之間的負債防火牆
核心角色矩陣
投資經理
執行資產配置與風險控制,須持有 SFC 第 9 類牌照。
託管人
獨立保管資產,確保基金資產與管理人財產隔離。
基金行政管理人
負責資產淨值(NAV)計算與股東名冊維護。
審計師
根據證監會要求審計基金財務報表。
公司秘書
維護法定會議紀錄與合規溝通。
合規與稅務時間線
利得稅豁免
符合《稅務條例》第 20 條,合資格基金收益免徵香港利得稅。
年度審計報告
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發出。
半年度報告
須於期間結束後 2 個月內發出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