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資產方案

跨境資產方案

開放式基金公司制度受香港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SFO)規管,所有 OFC 均須經香港證監會(SFC)審批。

傘型結構與資產隔離

一個 OFC 實體下可設立多個獨立營運的子基金。子基金 A 的債務不會影響子基金 B——資產與負債於法律上互相隔離。

OFC 實體(SFC 審批)

子基金 A

子基金之間的負債防火牆

子基金 B

子基金之間的負債防火牆

子基金 C

子基金之間的負債防火牆

核心角色矩陣

投資經理

執行資產配置與風險控制,須持有 SFC 第 9 類牌照。

託管人

獨立保管資產,確保基金資產與管理人財產隔離。

基金行政管理人

負責資產淨值(NAV)計算與股東名冊維護。

審計師

根據證監會要求審計基金財務報表。

公司秘書

維護法定會議紀錄與合規溝通。

合規與稅務時間線

  1. 利得稅豁免

    符合《稅務條例》第 20 條,合資格基金收益免徵香港利得稅。

  2. 年度審計報告

    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發出。

  3. 半年度報告

    須於期間結束後 2 個月內發出。